事例:
欣欣的妈妈是一位富有爱心的人。她从上大学开始,每到假期,都到儿童福利院去当志愿者。欣欣的妈妈在福利院认识了同为志愿者的欣欣的爸爸,对残疾孩子共同的爱心让他们走到一起。结婚一年后,他们有了可爱的小欣欣。
欣欣四岁以后,爸爸妈妈再去福利院的时候,经常会带着她,培养她的爱心。懂事的欣欣不仅不会嘲笑残疾的小朋友,还常常大方地把自己的玩具送给福利院的小朋友们,和他们一起玩儿。福利院里有一个一出生就被父母遗弃的孩子,是女孩儿,和欣欣一样大,老师给她起名叫圆圆,是个先天兔唇的孩子。圆圆做过修补手术之后,几乎看不出残疾的缺陷。每次欣欣和妈妈去福利院时,欣欣都和圆圆玩得很开心,就像一对好姐妹。爸爸妈妈也经常将圆圆带回家过周末。但每次将圆圆送回福利院时,两个小姑娘都哭得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舍不得分开,惹得妈妈的眼泪也止不住地流。思来想去,爸爸妈妈决定收养圆圆,让她成为自己家的一分子。但欣欣的妈妈听别人说,收养孩子的家庭需要无子女才行,她不知道自己究竟能不能收养圆圆,让她和自己的女儿成为一辈子的好姐妹。
收养需要什么条件呢?
说法:
该事例涉及的是关于收养的相关法律问题。我国年月实施的《收养法》,对收养人、被收养人及送养人资格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被收养人的条件是以下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作为送养人的公民、组织包括: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另外,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同意共同收养。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综上所述,该事例中被收养人圆圆属于儿童福利院抚养的被遗弃残疾儿童,年龄符合法定的十四周岁以下,如果欣欣的父母同时具备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的收养人条件,在经得福利院的同意后是可以收养圆圆的。
文/谢沁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