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的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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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8月11日 06:44

事例:

乔乔是个可爱的小男孩儿。平时爸爸妈妈上班,奶奶和保姆陈阿姨全天候照看乔乔。

自从学会了走路,乔乔就不闲着了,常常在屋里走来走去,还不时搞些小破坏,不是将妈妈上班前放在沙发上的衣服抓起放到地上,就是把爸爸书桌上的书翻得乱七八糟。还有一次将奶奶藏在枕头下边的老花镜找出来,放到了厨房灶台上,害得奶奶找了半天。

一天下午,奶奶抱着乔乔下楼去玩儿。陈阿姨在厨房忙着做晚饭。这时,陈阿姨的手机响了原来陈阿姨的父亲在老家摔坏了腿,她急坏了,连忙请了假回家。

陈阿姨走后的第二天晚上,忙了一整天的奶奶忽然想到了自己的手机。手机哪里去了?手机是乔乔的爸爸妈妈给买的智能手机,大屏幕,不便宜。每当乔乔睡着的时候,奶奶会坐在乔乔身边,用手机看韩剧。

现在,家里哪儿也没有手机的影子,而且是关机状态。一家人着急了。他们同时想到的是手机被陈阿姨带走了。打陈阿姨的电话,无人接听。又打给介绍陈阿姨来做家政的公司,公司说没有陈阿姨在老家的地址,联系不上。爸爸沉不住气了,拨打了报警电话。

警方介入后,很快找到在老家照顾父亲的陈阿姨,但她否认拿了手机。而手机呢,则在几天后被乔乔找到拿给了奶奶。原来,是乔乔把手机放到了爸爸的一本书里,然后又将书藏到了书橱下面。这些天乔乔家没人做卫生,手机也就没有被发现。

一家人连忙给陈阿姨道歉。而陈阿姨却很生气,她因为手机的事情,被家人误解,被家政公司解约。陈阿姨认为自己的名誉权受到侵犯,她希望通过法律来为自己恢复名誉,为自己争得物质和精神赔偿。

陈阿姨能得到赔偿吗?

说法:

该事例涉及的是是否侵犯公民的名誉权问题。

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但并非所有不实的控告均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所实施的侮辱体现为以不当的言词评价、贬低和毁损相对人的人格,不涉及事实的真实性问题、诽谤体现为披露、散布虚假事实、披露其隐私权体现为披露、散布法律所保护的他人私生活信息)等行为影响到社会公众对受害人的评价时,才能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作为认定毁损名誉的依据,侵权人仅仅只针对被侵权人,而未传播给第三人,并不构成法律上的公开,行为只有公开进行,向第三人散布,才能表明侵权人的行为已经产生了社会影响,被侵权人的名誉受到损害。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事例中,由于乔乔的亲属对陈阿姨的误解,造成陈阿姨因自身名誉受损并被家人误解及被家政公司解雇的严重后果,陈阿姨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主张赔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编辑缴健

文/谢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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