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去河南省法官学院讲课,课后和一些法官一起吃晚饭,席间自然免不了谈论一些法律上的事。一个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年轻人忽然说想请教我一个问题,接着他讲到他们研究室正在讨论的一个请示案件:
原告是一个刚生了小孩的妇女,产前曾去某医院做B超检查,被医生告知胎儿一切正常,但分娩后发现婴儿有残疾(大概是一条腿先天畸形)。
于是她起诉该医院,主张精神损失赔偿,理由是:如果医院认真检查,则她在发现胎儿畸形后,可以做人工流产。现因医院的过失,导致残疾儿的出生,造成其精神痛苦,故诉请追究医院的赔偿责任。
医院的主要抗辩理由是:医生做B超检查确有疏忽,但并未造成任何损害后果(胎儿畸形并非由检查疏忽所致),故不属医疗事故,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引起的争议问题是: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原告究竟是由残疾婴儿还是其母亲充当?该不该赔偿?赔多少?等等。见我没有马上回答,其他人纷纷发表意见,还争论起来。
大图|小图 我注意地听他们说话,一直没吭声。但我早已知道我将会说什么。此前,同类案件我曾听说过,当时,我忽然想起曾经在一本杂志上读到的让我感动不已的故事,于是我就对当时在场的人讲了那个故事。而今天,我打定主意一定要再讲一遍这个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