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小伙喜得子 缘何离婚索赔偿

孕期
网络
2015年10月26日 20:48

新婚夫妻喜得贵子,又逢新春佳节将至,本该欢天喜地的家庭却是闹得“一地鸡毛”。80后小伙于某在妻子产后1个月起诉到威海高区法院要求离婚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原来小伙于某与宋女士属于闪婚,2014年3月经人介绍开始交往,大约4个月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宋女士便发现自己怀孕,孕期检查孩子一直偏大,当年冬天宋女士在医院产下一子,比预产期还提前了10多天。于某认为孩子并不是自己亲生的,医院住院病历及B超检查均显示怀孕时间为2014年4月,那时候两人才刚刚认识不久并没有发生关系。虽然宋女士称孩子是早产儿,但医院病历记载属于足月生产,经本人签字确认。于某因此要求做亲子鉴定,宋女士以伤害孩子为由拒绝。于某觉得自己受到了伤害,要求精神赔偿。宋女士坚称孩子是于某亲生,平时交往过程中没有花过他的钱,孕检、生产费用也是娘家支付,于某并未给予任何感情上和金钱上的付出,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本院照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所生男婴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结合双方均主张已采取避孕措施,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原告足以怀疑其与被告所生育的男婴间不存在亲子关系,而经本院释明,被告仍拒绝进行亲子鉴定,可以推定原告的该主张成立。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夫妻间忠实义务,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精神伤害和痛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但其主张数额过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宋女士赔偿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法官提醒年轻人:“闪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特别是牵扯到孩子,一定要负起责任,不要等丢了面子、失了钱财、毁了自己与孩子才知道后悔,已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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